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服務相關事項系列十之四

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【編按】輔導會戮力推動各項服務照顧榮民工作,並希望榮民前輩能尊崇的走完人生旅程,本期繼續刊出遺產管理人及其職務行使的相關法令規定,俾使榮民瞭解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。
 
◎民法
一、遺產管理人之職務:
遺產管理人按民法規定之職務為:(一)編製遺產清冊。(二)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。(三)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。(四)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。(五)遺產發還或解繳國庫。(民法一一七九條)
二、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期間之限制:
遺產管理人非於地方法院裁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,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。(民法一一八一條)
三、未依期限報明債權或受遺贈之效果:
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不於公示催告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,行使其權利。(民法一一八二條)
四、遺產管理人行為效果:
遺產管理人在民法一一七八條所定期限(公示催告)內,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在繼承人承認繼承之前,所為的一切職務上行為,視為繼承人之代理。(民法一一八四條)
(資料提供:輔導會第一處)
(點閱次數:1056)